罗田就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公开征求意见

2024-01-24 16:49  

征求意见公告

罗田县广大居民: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由县禁鞭办(设在县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起草了《关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居民朋友将意见在2024年1月22日前发至451569020@qq.com邮箱或邮寄县禁鞭办(县公安局)收。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x

罗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

罗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代拟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罗田县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限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鞭范围:凤山城区,包括主城区、城南新区、经济开发区。具体范围为:东自塔山公园经三里桥村、登场坳村至黄道山村三组(含三组),南到朱家河至义水河交界以北,西自长源污水处理厂沿义水北路至党家山以东,北至饼子铺村三组(含三组)区域(详见附图)。

二、限鞭时间:每年春节期间除夕至正月初六,共计7天,限鞭范围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除此时间之外,全年禁鞭。

三、注意事项

(一)严禁在允许燃放时段之外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将依法依规从快从重处理。

(二)市民应该选择在平坦、空旷的室外空闲地段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者是直接安全责任人,必须在确保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消防安全的情况下安全燃放,造成各类损失的,由燃放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禁止在城区道路、桥梁(除经公安部门批准的集中组织燃放外)、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巷道、加油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高压线下及周边20米内,绿化树木密集的游园、公园,房屋密集、空间狭小的楼梯间、老旧小区,幼儿园、医院、敬老院以及其他重点消防管控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禁止施放易引发火灾的孔明灯,所有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和正规经销商销售的合格产品。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要加大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监管,严禁销售“三无”烟花爆竹(含儿童燃放的玩具型带烟火的爆竹)。

(五)要严格按照要求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针对人群、车辆、山体、广告牌、居民楼、园林等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要有家庭监护人在场监督。

(六)城区各社区、小区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宣传引导,划定可燃放区域,组织力量进行现场管控,加大对居民在非指定地点、非规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巡查劝导力度。提醒告知小区居民关闭门窗、清空露天阳台晾晒衣物及其他易燃物,防止引发消防事故。

四、严格监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执法专班,在城区实行24小时全覆盖巡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不听劝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委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县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罗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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