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黄冈城区出租客运市场秩序联合整治的通告

2024-05-09 15:11  

为强化出租客运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巩固和提升黄冈文旅名城形象,黄冈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自通告之日起,开展黄冈城区出租客运市场联合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争做“大美黄冈”宣传员,遵守客运枢纽、风景名胜区管理和服务规定,远离非法营运,杜绝不文明行为。

二、未取得经营许可,不得开展巡游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得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得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四、严禁以拼车合乘、顺风车为名,通过微信群、电话、手机APP等方式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五、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个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个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企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八、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企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九、网约车平台企业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个人提供派单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客运枢纽、风景名胜区交通拥堵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执法人员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欢迎市民踊跃提供线索,共同维护黄冈城区出租客运市场秩序,投诉举报电话:12328(交通)、122(交警)。

来源:黄冈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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