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郑远斌 通讯员吴和平 史悦)6月12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通知,将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缴存基数调整核定后,本年度(执行期间)内不再变更,各单位应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汇缴。
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5%-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测算方式为: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据实测算、申报、审批,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个人月扣缴额相等。
通知明确,我市单位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619元(单边),每月缴存额上限为2714元(单边),下限为180元(单边),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为支持就地城镇化和“双集中”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新市民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下限可以执行100元缴存标准(单边)。中央、省驻黄单位(工资由中央、省级统筹)缴存基数上限可参照武汉市标准执行。
通知要求,各缴存单位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按时足额缴存上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凡有暂存款的缴存单位,须对暂存款进行核对、清理。确因经济困难要求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缴存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同意并形成决议,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审核批准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