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2016-12-20 10:06  

12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已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据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黄新国介绍,该条例是我市自今年1月1日起拥有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也是我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的首部专门地方性法规。为了做好首部法规的宣传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发布后,将会同有关单位通过举行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条例实施座谈会、编印条例释义等多种形式,营造学习宣传条例的舆论氛围,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普法宣传和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并计划在明年底就该条例实施情况听取市政府专项报告或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共6章43条,将为我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保障。鉴于条例的学习宣传和相关违法设施拆除及污染物治理的整改需要一段时间,条例规定自明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来源:黄冈日报

编辑   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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