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方某,市某局局长;丁某,市某局副调研员,中共党员,曾任市某局下辖县局局长。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丁某担任县局局长期间,对市局局长方某索要财物的行为不加以抵制,用公款送方某现金和金条折合人民币7万余元(方某已另案处理)。2016年3月,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市纪委给予丁某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溯源: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按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比新条例第八十四条和旧条例第八十二条可以发现,前者最高处分档次为留党察看,后者最高处分档次为开除党籍,因前者最高处分档次轻于后者,本案应当适用新《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廉政短评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本案中,丁某的行为虽有上级领导索要的客观原因,但丁某并没有严词拒绝,也未及时向纪检机关举报,而是“委曲求全”,动用公款满足上级领导的私欲,显然是公私不分、美丑不辨,没有认清“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的深刻涵义,受到党纪处分是苦果自食、咎由自取。进而言之,无论是公款还是私款,党员干部只要是向上级领导干部送钱送物,就是将正常的工作关系和上下级关系“金钱化”、“庸俗化”,不仅违背了党性原则,还败坏了政治生态,给予严肃处理是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必要之举。 本案警醒我们:在党,纪律底线必须守牢;在公,公款姓公不能乱花;在私,党性原则必须坚持。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当上级提出的要求明显不合理甚至违反党纪国法时,就应该坚持原则,严词拒绝、秉持正义,决不能放弃原则,听之顺之、讨好逢迎。若明知上级要求不合理,还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仅助纣为虐,纵容他人滑向违纪违法的渊薮,还会引火烧身,致使自己身陷囹圄,最终,必然难逃党纪甚至国法的严厉惩处。 来源:遗爱清风 责任编辑 陈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