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不可取 公平竞争赢长远

©原创   2025-09-24 09:44  

串通投标不可取 公平竞争赢长远    

日前,蕲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串通投标罪案件,依法打击串通投标违法犯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黄某是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汉某科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0年7月,团风县某局计划采购一批设备。被告人黄某与招标人事前串通报价,在项目开标过程中,先后两次邀约湖北某汽车有限公司、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参与围标,并安排人员为几家公司统一制作标书。最终,黄某实际控制的武汉某科贸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628.29万元。经鉴定,该公司在该项目中违法获利45.35万元。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秩序井然,通过举证质证查清了被告人作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事前串通报价、组织他人参与围标的违法犯罪事实,黄某当庭表示认罪。合议庭将择日宣判。  

 “招投标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枢纽,其公平性关乎经济活力与社会信任。”承办法官谈道,招投标制度的核心在于“公开、公平、公正”,任何企图通过“潜规则”操纵招标结果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其他投标人权益,也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最终将受到法律严惩。该案的审理彰显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招投标领域犯罪、维护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法官在此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应加强对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合规经营意识,依靠质量与服务赢得竞争,切勿以身试法、触碰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到达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黄冈日报

作者 郭芯玥 冯亚莉

编辑 瞿慧一 何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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