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黄冈市区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5-10-21 16:13  

关于规范黄冈市区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黄州区发改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市区各公办幼儿园: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龄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5〕1号)和《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2〕40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黄冈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省级示范幼儿园:450元/生·月。

市级示范幼儿园:400元/生·月。

一级幼儿园:360元/生·月。

二级幼儿园:320元/生·月。

三级及未定级幼儿园:280元/生·月。

市区乡镇公办幼儿园可结合招生情况,在不突破上述对应等级标准的前提下,确定保育教育费执行标准。

二、相关要求

(一)规范收费项目。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前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含餐点)费1项,代收费为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含校车)费、外出活动费4项。除上述项目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规范收费办法。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插班生按插入班级收费标准执行,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新标准执行。幼儿因住院或传染性疾病不能入园的、休学、退(转)园、园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停学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天计退保教费等费用。复学后,按照就读班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非毕业班级应清退的费用,可在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情况下,用于抵扣后期对应费用,毕业班级在幼儿离园前清算清退。

(三)严格收费行为。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收费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其他费用。市区各公办幼儿园要规范收费行为,并落实好幼儿教育资助政策。

(四)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性质、标准及依据、服务内容、财政补助及减免政策、执行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同时,接受发改、教育、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黄冈市实验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黄价费函〔2018〕11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冈市教育局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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