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10部门近日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办法》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办法》提到,要厘清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要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办法》指出,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地方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审计部门对执行规定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办法》明确,加强资产与财务监管。协会商会应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对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协会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
《办法》规定,加强服务及业务监管。对获法律授权或按规定承接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职能的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严禁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职业资格认定、认证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办法》指出,加强纳税和收费监管。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