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湖北将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由县(市、区)工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根据实施方案,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县(市、区)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核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省工商局信息系统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月1日起,全省县(市、区)工商部门开始办理和发放新的营业执照;对2016年10月1日前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变更登记或换照时,统一换发“新照”;暂未换发“新照”的,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方案指出,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新照”,对暂没有换照意愿的,不得实行强制换照,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另外,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跟踪督查工作,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本文来源:长江商报
责任编辑:孙国海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