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从10月1日起,新参保企业凭工商部门取得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新增参保企业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市人社部门提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办理,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成立的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应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持“五证合一”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业务经办流程是,新成立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通过本地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获取本地新成立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公共信息,生成该企业的基本参保登记信息。工商部门登记的共享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经办业务需要的,经办机构在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录入。
来源:鄂东晚报
编辑 陈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