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时任C县S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吴某,C县S镇R村村委会会计、民兵连连长;汪某某,C县S镇R村党支部书记。
2016年8月,吴某带领该村三名适龄青年到C县征兵体检站体检应征,三名青年中只有郑某通过了体检。当月20号,受郑某的委托,吴某电话邀请汪某吃个便饭饭,并邀请村支书汪某某作陪,郑某及其亲戚也参加了宴请。席间,汪某某及郑某的亲戚就郑某入伍一事请求汪某给予关照,汪某表示郑某条件“还可以”。当天的进餐费用350元由郑某支付。9月份,郑某的父亲向纪检部门电话举报了请汪某进餐一事。经立案审查,C县纪委给予汪某党内警告处分,S镇纪委给予吴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汪某某通报批评。
纪律溯源
汪某在征兵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是典型的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吴某组织并参与宴请,也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本案发生在2016年,应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
廉政短评
古语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廉洁从政无小事,公职人员不慎小事、不拘小节,久而久之就会因小错成大错,最终招致人生溃堤、事业溃败。一些基层党员干部没有及时清除思想尘垢,自觉不自觉地认为自己身处基层、位卑权微,吃点、收点或捞点,既上不了纲又触不了法,顶多算个生活小节问题。这些认识和行为极端错误、危害巨大!自古“酒无好酒,宴无好宴”,公职人员如果小事不注意、小节不检点,违规吃请请吃,极易在酒酣耳热中失党性、弃原则、谋私利,最后导致违法破纪。本案中的汪某在组织审查阶段才痛心疾首,“当时以为只是吃顿饭而已,且并未利用职权为对方办事,都是小事,肯定不违纪。所幸组织及时教育挽救、抓早抓小,让我深刻认识到错误所在,避免小错铸成大祸。”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于那些枉顾禁令,仍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公职人员,必被从严追责问责,让参与违规吃请者“好吃”难“消化”“吃不了兜着走”。“一顿便饭三百五,三名党员受惩处”,案例就在身边,教训何其深刻!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 陈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