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中共党员,H县原“脱贫办”主要负责人。2010年至2012年间,黄某通过工作关系为A村、B村分别争取到25万元、20万元的村庄环境整治资金,并约定将其中一部分资金“返”给黄某单位。资金到位后,A村和B村通过在村集体账目上虚开工程票的方式分别套取15万元和12万元交给黄某,黄某安排单位会计将其中19万元放入单位“小金库”,用于单位日常不好做账的招待费用等开支。剩下8万元,被黄某伙同他人私分,其中黄某分得4万元。案发后,黄某于2017年2月被H县人民法院判处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H县纪委给予黄某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纪律溯源
本案中,黄某将从村集体虚开工程票套取的项目资金,一部分放入单位“小金库”进行开支,一部分用于个人开支。黄某套取资金用于个人开支部分是贪污行为,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违反了《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本案发生在2016年以前,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关于“贪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相关规定。
若上述行为发生在2016年以后,则分别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
廉政短评
国家向农村拨付的各类项目资金,目的是为了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容不得动半点手脚、玩半点猫腻。然而,现实中仍有个别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贪婪攫取项目资金,或塞进个人腰包,或籍此设立“小金库”,一如本案中的黄某,视党的纪律为儿戏,胆大妄为、踩踏底线,将“黑手”伸向惠民项目资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必须坚决查处、以儆效尤。当前,精准扶贫已进入攻城拔寨的关键期,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金责任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整治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内容,层层压实责任,级级严格监管,确保扶贫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精准履职、精准查处、精准问责,以“零容忍”态度严惩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坚决让那些胆敢向扶贫项目资金乱伸手的人付出代价,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严明的纪律和作风保证。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 陈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