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价工作的通告

2022-10-09 15:06  

为有效应对疫情突发紧急事件,维护好全市重要民生商品、防疫物资以及相关服务的市场价格秩序,确保相关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广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依法经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全市广大经营者要积极组织货源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特别是疫情防控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销售经营者,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恪守商业道德。要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商品,不得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经营者有以下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捏造、散布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

四、经营者有以下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五、经营者有以下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视为公开告诫并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告诫。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或其他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7日

来源: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