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武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公告

2022-12-27 09:52  

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武穴市烟草专卖局组织修订了《武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新修订的《武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武穴市烟草专卖局

2022年12月26日

武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规范卷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武穴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结合区域人口分布、区域面积、消费能力等因素,

在相对独立的区域进行网格单元划分,综合运用网格单元内近年人均持证情况、消费满足情况等因素,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区、稳定区、发展区,并定期对外公布划分结果。

(一)饱和区实行只减不增,待转为稳定区后,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

(二)稳定区实行“退一进一”,采取预登记排号制度。(三)发展区内实施扩张布局策略,按照发展指导数新增

零售点。如果发展区零售点数量超过规划数量范围,转为稳定区后,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

“发展指导数”每年以区域属性、网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作为参考因素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且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60米。

第六条 对稳定区内,实行预登记排号制度。

(一)发证机关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预登记排号备案。申请的先后顺序以发证机关收到相关材料的时间为准。

(二)当稳定区单元内满足“退一进一”规则,可办理新办业务时,发证机关以预登记排号顺序依次通知排号人,并确认受理先后顺序。

排号人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自愿放弃,原排号顺序失效,并由下一位申请人递补申请。

(三)预登记排号备案申请实行“谁申请谁排号、排号转让无效、过号失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预登记排号备案有效期限为一年,自预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预登记排号备案有效期届满,原登记信息自动失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特定区域(场所)市场单元区域设置零售点:

(一)封闭式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商业性质用房,入住户数不足300户的可设1个零售点,每超过一倍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5个。

(二)行政村户数不足300户的可设1个零售点,每超过一倍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米,设置数量不超过5个。

(三)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的零售点数量,按实际经营的门面或摊位数不足 150 个的可设1个零售点,每超过一倍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5个。

(四)高铁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轮渡码头、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度假村、公园、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内可设 1 个零售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出入口 50 米范围内的。

(二)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五)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 为优化零售点业态布局,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务形式的其他类业态,包括但不限于主营服装、土特产、文具、药品、五金交电、彩票销售、美容美发、修理修配、洗涤、小型餐饮、中介、寄递配送等零售点新办申请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应达到200 米以上,且设置应符合相应区域的总量控制等要求。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不受单元区域总量和距离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要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自愿迁址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营业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五)军烈属、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公民,首次申领且由本人经营。

(六)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单元区域总量限制,间距按所属区域距离标准减半执行,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实际营业面积在200 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营业面积在100平米以上且全省范围内连锁门店总数20家以上连锁经营的便利店。

(二)残疾人(一至三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公民,首次申领且由本人经营。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出入口”是指供人员、车辆出入的校门。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距离,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

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不包含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以上”“以内”“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武穴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 2021 年6月1日施行的《武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1、"人均持证率"是指全市有效许可证数与常住人口的比值,常住人口以2021年度统计人口(67.63万)为准。(武穴市人均持证率为:2881/676300*1000=4.2599438‰)

2、"区域持证率"是指网格单元内有效许可证数与网格单元常住人口的比值。(例如2021年武穴市江家林社区区域持证率为:69/17086=0.004038=4.04‰)

3、"消费满足率"是指网格单元内卷烟人均销量与全市卷烟人均销量比值。(例如2021年武穴市下关社区消费满足率为:5.71/6.91=0.8267=82.67%)。

4、"饱和值"是指武穴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网格单元内近年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等情况,结合全市实际情况设定的饱和值。武穴市烟草专卖局每年向社会公示各网格单元饱和值,对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达到饱和值以上的网格单元,向许可申请人予以提示。(2021年武穴市烟草专卖局设定区域持证率饱和值为4.5‰,消费满足率为90%,偏差值为0.3‰,即区域目标持证率偏差值4.2‰-4.8‰);

5、饱和区、稳定区、发展区划分:饱和区是指区域持证率大于目标持证率偏差值或消费满足率大于100%的区域。稳定区是指区域持证率低于目标持证率偏差值或消费满足率大于90%小于100%的区域。发展区是指除饱和区、稳定区之外的其他区域,即区域持证率低于目标持证率偏差值且消费满足率小于90%的区域。

来源:武穴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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