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春节期间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确保市场重要民生商品和涉疫物资价格平稳有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蕲春县现对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价格提醒告诫:
一、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北省价格条例》《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切实加强经营行为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全县各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明码标价和商业促销行为。各商超、集贸市场及商品零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要规范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促销行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线上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住宿、餐饮等领域经营者不得借节日之机哄抬物价、变相涨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得以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诈消费者,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旅游景区要严格落实景区门票价格政策,规范景区内所有餐饮、零售、停车和服务场所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禁欺客、宰客,侵害游客利益。
三、零售药店、药品及医疗用品批发企业等相关单位要依法合理制定价格,保障药品及相关涉疫物资价格稳定。不得借机大幅提高医药用品的销售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及囤积居奇、强制搭售、哄抬价格。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的医药用品要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做到真实准确、标识醒目。
四、各客运、出租车、公共交通、停车场等经营主体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严格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和相关优惠政策。严禁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违法行为发生。
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自查整改,规范价格行为,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重点民生商品、旅游交通、医药用品等重点领域价格监管,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和促销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0713-72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