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红安公安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旅馆业经营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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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旅馆业经营管理
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旅馆业经营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旅馆是指在我县境内按日或按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电竞酒店、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乡村民宿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二、旅馆业经营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程序在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方准营业。同时确保营业场所内监控录像设备、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等设施资料完整齐全。
三、旅馆业经营者务必严格落实“四实”,按照“实名、实时、实情、实数”标准,对入住人员做好信息登记,场所禁止一切“黄、赌、毒”等各类违法行为。
四、旅馆业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务必做到“五个必须”,及: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入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五、旅馆业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由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一律予以取缔,处以10日以上15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取缔。
六、旅馆业经营者违反上述通告第四条内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上述通告内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电话:110。特此通告
红安县公安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