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以案明纪第44期:“雁过拔毛”要不得

2017-04-07 08:22  

邵某,男,中共党员,A县L镇某村村委会副主任、财经委员。2014年,邵某在担任某村村委会副主任、财经委员期间,负责该村低保、五保户、危房改造等手续的办理,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分五次收取了该村三户村民手续费共计2600元,造成不良影响。邵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溯源

本案中,邵某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服务群众的义务当做管理群众的特权,利用为民服务之便,吃拿卡要,损害了群众利益,其行为违反了2011年《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二)项“禁止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的约束性条款。本案发生在2014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对邵某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以后,则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四)项“违反群众纪律,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有关规定。

廉政短评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本案看似收钱不多,实则危害巨大,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雁过拔毛”型违纪案例。首先,有权不可任性,邵某利用职权,对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是典型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表现。其次,损害群众利益,低保、五保、危房改造户生活本来就困难,党和政府雪中送炭的解困资金被邵某“雁过拔毛”,这对于生活困难的群众来讲无异于雪上加霜。第三,伤害群众感情,基层党员干部直接面对群众,在群众眼中他们就是党和政府的“代言人”,吃拿卡要、违规收费、收钱办事,伤害的是党群干群关系,败坏的是党和政府形象,侵蚀的是群众的信任,危害的是党的执政基础。“贪似火,无制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必滔天”,不制小贪,不节小欲,日积月累,必致洪水滔天。基层党员干部身处为人民群众服务的第一线,务必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此案警醒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履职尽责之时,要时刻保持清醒,多扪心自问“我是谁?为了谁?成为谁?”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   陈 兰

相关阅读

https://img.cjyun.org.cn/a/10210/201704/eee3593bb1ecf8e04a74e7085f0283da.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