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某,中共党员,市直某单位党组成员。2008年,郭某在担任H县某局局长期间,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其妻余某收受他人钱物3万元,郭某对其妻收钱一事不知情。2016年5月,郭某知道余某收受他人3万元的事情后,向组织作出深刻检讨,并主动将此笔3万元上交市纪委。同年9月,市纪委给予郭某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溯源
本案发生在2008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对此规定更为严格:“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廉政短评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参加春节团拜会时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对领导干部而言,建设优良家风极为重要、尤为必要。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个别领导干部对家风建设不重视、不操心,对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教育不勤、管理不严,致使家教废弛、家风不正。从本案来看,郭某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其妻私自收受他人财物,这种行为是典型的亲属接受贿赂行为。无论是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是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此均有明确规定,郭某并不能因本人不知情而受到纪律的“豁免”。此案深刻警醒我们的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之路上,一定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既用严明的纪律规范自身的言行举止,又用严苛的家教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做到己廉家廉、他廉群廉。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 陈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