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12月1日起实施,不得强制换照

2016-11-06 12:17  

  11月3日,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确保12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为顺利实施这项改革,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确定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4省(市)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什么是“两证整合”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的登记制度。

 

“两证整合”不设过渡期

   

  《意见》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规定过渡期。对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主动要求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不得组织强制换照

    

  《意见》强调,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整合后的新执照效力要认可

    

  《意见》要求,各地要及时梳理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统一登记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会上强调,各地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统一工作流程,严格工作规范,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要求,统一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保证数据采集质量,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向税务部门传输数据,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

  

  张茅对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改革任务提出四点工作要求,其中要求,在改革中完善相关制度,扩大改革效果,坚持问题导向,以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为契机,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实施“两证整合”改革结合起来,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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