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湖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式下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已经收到了文件。
湖北地处长江中游,河流纵横,湖泊棋布,素称“洪水走廊”、“千湖之省”,是长江岸线超过1000公里的唯一省份,全球最大的水电站三峡枢纽、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丹江口水库均在省境,肩负着“一江清水东流、一库净水北送”特殊政治任务,在全国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战略格局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特殊的省情水情,决定了湖北河湖长制工作特殊的使命和重任!
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河湖长制工作,在按照中央要求全力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转变的同时,利用此次机构改革契机,在省级机构编制顶层设计和管理权限范围内(副厅级及以上机构设立需要中央批复),最大程度体现政治担当,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做实和强化河湖长制工作机构。
一方面,在省级机构层面:
在省水利厅(原省移民局、省南水北调局、省三峡办三家正厅级单位相关职能并入)对外加挂湖泊局牌子, 厅机关保留河湖长制工作处、湖泊处(原湖泊局综合监管处,负责湖泊管理)、水库处(原湖泊局湖库工程处,负责水库管理),新增河道处负责河道管理。4个处室均为厅机关行政处室,形成了“四家合一”强化河湖管理的工作格局。(还有多个机关处室、多个事业单位也分担了河湖保护的一些重要职责,具体“三定方案”尚在上网保密期,待省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发布后再第一时间通过“湖北河湖长”微信公众号发布)
另一方面,在市州层面:
批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工作部门设“水利和湖泊局”,并加挂“河湖长制办公室”牌子。将河湖长制办公室确定为常设机构(与之前加挂在水利部门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类似),为湖北河湖长制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编辑:谢梓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