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实施17个年头后,《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迎来了大修。
此次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直面17年来湖北省司法鉴定工作实践中的难点与痛点,将该项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发展轨道,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条例修订草案中,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条件,根治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理顺管理体制,保障鉴定人经济权利、人身安全和法庭地位等有关条款,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
被开除公职者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截至2018年底,全省有司法鉴定机构133家,司法鉴定人1083人,年均办理鉴定11万件以上。立法前期,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全省司法鉴定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摸底。
调研报告显示,当前湖北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条件较低,导致技术基础薄弱的机构、专业能力较低的人员进入司法鉴定行业,一些没有技术沉淀的机构和虽然专业对口但未从事实际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充斥其间。同时,一些市州以及县(市)的鉴定机构办公场地狭小、办公条件简陋、缺乏必需的仪器设备,少部分县(市、区)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数量仅达到3人的基本条件,后备力量发展不足。
对此,条例修订草案从源头着手,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设立、职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除拥有名称、住所、资金、检测实验室等“硬件”外,每项司法鉴定业务应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申请从事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有两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组织,向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许可证五年有效,可延续。
对于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修订草案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鉴定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具有十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或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申请。
为防止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发生,修订草案还明确,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保护隐私,涉及隐私照片需存档
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是此次修法的重点。修订草案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程序、工作机制等均作出细致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照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办案机关应当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从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并公告的名册中选择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并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等。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保管和使用不善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为确保鉴定结果公正客观,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修订草案还要求,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涉及女性隐私的检查,必须至少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涉及隐私照片需存档,不应出现在鉴定文书中。
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及其人身安全保护作出具体规定,是条例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
修订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依法在开庭3日前将通知书送达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应当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
针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难保障问题,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系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司法鉴定人出庭相关费用和补助标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享有权利,还要承担义务。修订草案对司法鉴定人出庭应诉进行了规定,并设置了处罚条款。修订草案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司法鉴定人确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出庭作证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为确保司法鉴定客观公正,修订草案还规定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毛紫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