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条件,实行“零门槛”准入政策
(一)高校、职业院校(含中职、技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在城区落户。
(二)城区在读的高校、职业院校(含中职、技校)、高中(含中专)、初中学生,可凭学生证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在城区落户。
(三)凡符合人才政策标准的人员,可凭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原件以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在城区落户,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以随迁。
(四)在城区投资兴办实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员工,可凭身份证原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原件申请城区落户,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以随迁。
(五)在市区内购买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商铺和摊位的,可凭身份证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购买凭据,在房屋所在地申请落户,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以随迁。
(六)在市区具有合法住所的人员,可凭身份证原件以及合法住所证明申请城区落户,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以随迁。
(七)市区外人员申请投靠亲属的,凭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同意落户声明可申请落户。
二、设立集体户口制度
(一)市区各乡镇街道或社区、村(居)委会应设立社区集体户。
(二)在市区无落户地的落户人员,可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已在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的,不属于办理社区集体户落户范围。
(四)社区集体户落户人拥有新的合法住所并实际居住后,有义务及时将户口从社区集体户迁出。
三、优化便民服务举措
(一)对于租(借)住(含私房、出租房、廉租房)的流动人口,社区民警常态化上门入户登记,6个月后动员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
(二)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开辟绿色通道,受理申请人落户,材料齐全的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办结。
(政策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解读人:蒋进平 电话:0713-883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