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奖补实施细则,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区、村组、企业在职员工等机构和个人为企业介绍劳动者就业。细则规定,有关机构和个人为我市企业介绍非黄冈市户籍劳动者初次在我市企业就业(无我市参保及就业登记信息),或介绍黄冈市户籍外出务工劳动者返回我市企业就业(无上年度我市参保记录),劳动者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办理任意一种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手续后,可按普工500元/人,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初级1000元/人、中级1500元/人、高级2000元/人的标准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奖励。
据悉,奖补实施细则是为贯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用工保障而制订的。奖补实施细则还包括大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奖励、就业见习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技能提升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8项内容,对政策内容、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和受理单位、办理流程等进行了明确。
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如下: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1〕41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涉及人社部门8项奖补政策落实,抓细、抓实、抓落地,千方百计保障企业用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在校大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奖励
(一)政策内容。高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超过3个月的,按照实习人数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奖励。
(二)申报条件。(1)市内外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高职高专);(2)组织学生到企业正常实习3个月及以上。
(三)申报时间和受理单位。每半年集中申报一次。对高校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由人才事业发展部门进行受理审核。
(四)办理流程。(1)高校准备“顶岗实习3个月以上的学生名单”(经实习单位盖章确认),填写《高校组织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奖励申报表》;(2)受理单位对奖励申报资料审核后报人社局复核并公示,最后报财政局批拨资金;(3)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学校,所需经费由财政资金列支。
二、企业吸纳在校大学生顶岗实习补贴
(一)政策内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落实实习生顶岗实习待遇的,按照实习学生人数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实习实训补贴。
(二)申报条件。(1)在黄冈正常运营的企业;(2)吸纳学生顶岗实习且按月给实习生发放实习待遇的。
(三)申报时间和受理单位。每季度集中申报一次。对企业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由人才事业发展部门受理并审核。
(四)办理流程。(1)企业提供材料包括:“企业吸纳顶岗实习的学生名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对实习生落实实习待遇的工资流水”、《企业吸纳大学生顶岗实习补贴申报表》;(2)受理单位对补贴申报资料审核通过后报人社局复核并公示,最后报财政局申报资金;(3) 财政部门将资金指标安排到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负责拨付到企业,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
三、就业见习及留用补贴
(一)政策内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内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企业见习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见习留用率超过50%,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补贴。
(二)申报条件。(1)获得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2)常年接收两类见习人员(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失业青年)到基地见习。
(三)申报时间和受理单位。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对就业见习基地(企业)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由人才事业发展部门受理并审核。
(四)办理流程。(1)就业见习基地准备材料如下:《就业见习及留用补贴申请表》;“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毕业证等信息”;“就业见习协议或劳动合同书”;“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或银行流水清单”;“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法人保证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2)受理单位对补贴申报资料审核通过后报人社局复核并公示,最后报财政局批拨资金;(3) 财政部门将资金指标安排到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负责拨付到就业见习基地,所需经费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一)政策内容。对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赴外招聘活动的企业,以及受邀来黄参加合作洽谈对接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院校,按照市外省内每次1000元、省外每次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二)申报条件。本地企业赴外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招聘活动或外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院校受邀来黄参加合作洽谈对接活动。
(三)申报时间和受理单位。每半年集中申报一次。对企业或院校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由就业服务部门或人才事业发展部门审核。
(四)办理流程。(1)企业或院校准备如下材料:“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人社部门出具的本地企业外出参加招聘活动或外地高校、人力资源机构来黄参加活动邀请函”;《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表》;(2)受理单位对补贴申报资料审核通过后报人社局复核并公示,财政部门将资金指标安排到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负责拨付,所需经费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一)政策内容。企业在职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分别按照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技能提升补贴。
(二)申报条件。(1)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后12个月内均可申领;(3)证书须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或“全国技能人才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能够查询。
(三)申报方式与办理流程。单位统一或个人申报都可,提供资料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证书复印件(标明等级页)”、“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黄冈市技能提升补贴申报审核表》。参保企业批量申请时,按省批量申请模板填报并提供电子档(表头盖章)及相关资料;职工个人可通过湖北政务网申请。线上办理(以黄冈市直为例):注册登录湖北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hubei.gov.cn/)→选区划→黄冈市→选部门→ 市人社→技能提升补贴(可直接搜索要申领业务事项)→在线办理→按提示申请。线下办理:持相关资料到各地政务中心或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四)拨付方式。受理单位对补贴申报资料审核通过后报人社局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所需补贴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付到职工银行账号。
六、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1、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企业按规定吸纳脱贫人口,或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二)程序及拨付方式
1、办理材料:“企业花名册(原件1份)”、“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生证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脱贫人口需提供扶贫手册(复印件1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办理流程:⑴申请。用人单位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或通过线上申请。⑵受理。核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⑶审核。受理单位对补贴申报资料审核通过后报人社局复核并公示,最后报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由人社部门拨付到企业,所需经费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内容
1、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2、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最长不超过3年。
(二)程序及拨付方式
1、办理材料:《企业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企业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毕生证书”(复印件1份,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时提供)。
2、办理流程:⑴申请。用人单位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或通过线上申请;⑵受理。核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⑶审核。受理单位对补贴申报资料审核通过后报人社局复核并公示,最后报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由人社部门拨付到企业,所需经费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八、为企业介绍劳动者奖励
(一)政策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区、村组、企业在职员工等机构和个人为企业介绍劳动者,按普工500元/人,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初级1000元/人、中级1500元/人、高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相关机构和个人奖励。
(二)申报条件。(1)介绍非黄冈市户籍劳动者初次在我市企业就业(无我市参保及就业登记信息),或介绍黄冈市户籍外出务工劳动者返回我市企业就业(无上年度我市参保记录);(2)劳动者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办理任意一种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手续后即可申报。
(三)申报时间和受理单位。各级就业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明确专人,采取随到随接待,一月一汇总的方式开展受理工作。
(四)办理流程。(1)机构或个人准备如下材料:“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为企业介绍劳动者奖励申请表》(分单位和个人)、《务工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书”、“有关专业技术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受理单位对申报资料审核,核对就业登记及参保等信息通过后报人社局复核并公示,最后报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由人社部门拨付到相关机构和个人,所需经费在财政资金中列支。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限2年。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虚假隐瞒骗取相关补贴或奖励的,追回相应款项并依法处理。中央、省出台或调整相关支持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