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听证会定价决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2023-12-06 15:32  

2023年10月25日至26日,我县分别召开了漕河城区和蕲州城区完善(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听证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公告如下:

一、定价决定

(一)完善(建立)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

1.联动范围。县内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和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2.联动周期。居民用气原则上一年联动,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联动,终端销售价格根据实际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变动作同步同向调整。

3.联动公式

(1)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

(2)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一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一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供销差率按新建管网4.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3.5%确定。

4.联动限制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当计算期天然气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变动大于每立方米0.50元时,居民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0元,其购气价格变动未调整部分滚动纳入下一周期一并计算。

(2)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天然气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上级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3)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4)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当合同外气源采购价格对当地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当地配气价格。

5.联动要求

(1)价格主管部门在实行天然气价格联动时按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时不再开展价格听证。

(2)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做好天然气采购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的购销情况、采购成本等进行清算,符合联动机制的予以价格联动,企业不得随意联动价格。

(3)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在营业场所等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耐心做好宣传解释,争取社会各方理解支持。

(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形式及相关规定

1.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并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1)各阶梯气量基数。按居民家庭每户4人计算,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阶梯气价比为1:1.2:1.5。第一档气量为0-420(含)立方米/年·户,第二档气量为420-600(含)立方米/年·户,第三档气量为600立方米以上/年·户。

(2)计价周期。分档气价结算周期以自然年为单位,用气量不累计、不结转。

(3)多人口家庭用气量。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用户可持有效证件到供气企业进行申报,经核实确认后,每增加一人,每档气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60立方米。

(4)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含用于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气、经有关部门登记和卫健部门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用气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2.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管理。

(三)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1、漕河城区居民用气第一、二、三档销售价格分别调整为 3.50 元/立方米、4.20元/立方米、5.25元/立方米;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气销售价格调整为3.85元/立方米。

2、蕲州城区居民用气第一、二、三档销售价格分别调整为 3.80 元/立方米、4.56元/立方米、5.70元/立方米;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气销售价格调整为4.18元/立方米。

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同意完善(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主要理由:听证参加人一致认为实行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有利于及时疏导天然气价格矛盾;联动机制从联动范围、周期、公式、限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符合上级文件规定。

(二)同意漕河城区、蕲州城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分别调整为3.50元/立方米、3.80元/立方米。主要理由:漕河城区、蕲州城区听证参加人均同意在政策范围内调整销售价格,拟定的价格水平既考虑到上游采购成本增加的因素,又考虑了居民承受能力,同时也参照了本地区同等县市调整水平,保持了地区间的相对平衡。


来源:蕲春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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