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蕲春县交通管理秩序,消除摩托车、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蕲春交警自即日起对全县范围内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现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
二、整治区域
全县范围内。
三、整治重点
(一)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
(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
(三)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四)非法安装、使用遮阳篷(伞);
(五)违法载人、载物;
(六)乱停乱放、闯红灯、逆向行驶、不礼让行人;
(七)各类非国标电动车上路行驶。
四、整治措施
(一)严格处罚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警示教育。
1、对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根据法律规定,首次违反的,责令现场整改、口头警告后予以放行;再次违反的,处以50元罚款。
2、对加装遮阳篷(伞)的,责令现场整改、口头警告后予以放行。
3、对无证驾驶的,根据法律规定,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日以下拘留。
4、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违法载人载物、乱停乱放、逆向行驶、闯红灯、不礼让行人的,予以警示教育、现场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法律规定,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6、对无牌无证车辆实施扣留措施,非国标车辆予以扣押处理,符合国标车辆上牌后予以放行。
(二)强化曝光警示。整治过程中,公安机关将适时邀请媒体记者随警采访报道,对典型违法行为予以曝光警示,并加大文明交通宣传教育力度。
(三)坚决移送处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存在严重交通违法的,将通报至其单位和社区,违反党纪政纪的将依程序移送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蕲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