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违纪事实发生在2016年以前,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若此案发生在2016年,则适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廉政短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权力与义务、责任与担当对应统一起来,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组织“紧跟赶趟”“对表调校”,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担责上肩、抓责在手、履责落实蔚然成风、成为常态。然而,仍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还停留在十八大前,对主体责任缺乏足够清醒深刻的认知,没有将主体责任作为自己的该当、应当、必当之责,对主体责任认识不高、理解不透、落实不力,导致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本案中梅某就是反面典型。梅某作为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没有认真履行对惠农资金发放进行监管的主体责任,管理干部不严格,审核把关不上心,致使惠农补贴资金被套取,严肃追究其纪律责任,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生动实践。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证。2016年7月8日,中央制定颁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再次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主体责任,必须“真兑现”“硬挂钩”,谁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谁就要被问责。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坚守责任担当,强化责任意识,真正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坚决把管党治党抓严抓实抓出成效。
来源:遗爱清风
责任编辑 陈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