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10期:组织面前切莫耍“小聪明”

2016-09-19 15:03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市纪委对某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叶某进行约谈,要求其就群众反映的与丁某、吴某之间不正当经济往来等问题进行说明。叶某在向市纪委的回复中,对丁某、吴某送钱的问题作了虚假说明。后叶某收受丁某、吴某现金一事被查实。
  2016年7月,叶某因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其他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被市纪委、市监察局分别给予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按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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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溯源
本案若发生在2016年,则应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由于叶某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应当优先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而旧条例对此行为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因此,按照有关规定,对该错误不再单独适用条款,而是作为量纪情节予以考虑。
廉政短评
谈话函询既是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提醒,更是对同志的关心爱护。在组织面前不忠诚不老实,妄图耍“小聪明”蒙混过关,是摆不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对党的纪律规矩缺乏敬畏和畏惧的不良表现。
本案中的叶某不珍惜组织教育挽救的机会,对组织的谈话函询不以为然,在组织面前耍“小聪明”,心存侥幸,隐瞒事实,妄图瞒天过海,蒙混过关,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咎由自取,受到党纪严肃处理。
这起典型案例告诫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把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作为最基本的政治品质,始终对组织坦诚,把接受组织的谈话函询作为向组织说明情况、澄清是非或主动交代问题、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讲真话、报真情、交真底,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决不能欺瞒组织、耍“小聪明”。要时刻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认真学习贯彻《准则》《条例》,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决守住纪律底线,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破规纪律、坏规矩。
全市各级党员干部要以案示警,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逐字逐句学习党章党规党纪,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常补精神之“钙”,不忘初心、不改初衷,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建党、在党为党、在党兴党,始终做到热爱党、拥护党、坚定跟党走。
来源:遗爱清风
责任编辑 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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