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1期: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也不能任性

2016-09-19 15:25  
编者按

       纪律教育是纪律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为充分发挥纪律教育的治本功能,近期,市纪委监察局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查处问责的实践中,选择了一批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以纪言纪语解析发生在身边的违纪问题,以案说纪、以纪示人,警示警醒、警钟长鸣。现推出“以案明纪”专栏予以刊载,以飨读者。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4年,某事业单位突破人社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违规发放工资、补贴共计256996.43元。该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对此分别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被市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溯源

       违规发放工资、补贴,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对此类行为有明确规定,即“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中,由于该行为发生在2013-2014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定性量纪。

 

 

“总以为我们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所有经费开支都是自给自足,钱是大家挣的,为全体职工多发点工资、多谋点福利不是什么大问题。现在看来,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在市纪委调查该问题过程中,该事业单位负责人后悔不已。
  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政机关如此,企事业单位亦然。该单位虽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经济上自负盈亏,但这绝不意味着公款就可以肆意挥霍或中饱私囊。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虽然对绩效工资的发放和分配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具体分配办法必须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才能实施。

 

  本案中,该事业单位效益好,主要领导出于多为职工谋福利的想法,未按规定的程序报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而是擅自决定增发工资和补贴,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纵观违规发放工资福利、津贴补贴类的案件,表面上看是人人得利,但实际上,违规违纪的源头在掌握决策权的主要领导身上。治理此类问题,只有剑指主要领导,才能真正发挥强大震慑作用。
来源:遗爱清风
责任编辑 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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