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教育是纪律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为充分发挥纪律教育的治本功能,近期,市纪委监察局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查处问责的实践中,选择了一批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以纪言纪语解析发生在身边的违纪问题,以案说纪、以纪示人,警示警醒、警钟长鸣。现推出“以案明纪”专栏予以刊载,以飨读者。
2013年至2014年,某事业单位突破人社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违规发放工资、补贴共计256996.43元。该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对此分别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被市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违规发放工资、补贴,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对此类行为有明确规定,即“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中,由于该行为发生在2013-2014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定性量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