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4期:国家公职人员不可兼职取酬

2016-09-19 15:33  
案情介绍      
  2008年,W市某局正科级干部桂某某(注册二级建筑师)擅自在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兼职,2008年9月至2014年12月,桂某某在该公司领取报酬共计36700元。
处理意见
  2015年12月,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W市纪委给予桂某某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新旧对比
  本案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前,按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如果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则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得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习近平总书记曾告诫我们:“如果觉得当干部不合算,可以辞职去经商搞实业,但千万不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

  长期以来,把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美好”愿景化为实际行动的确有人在,其表现手法各有“千秋”,但本质无非是想鱼和熊掌兼得。本案中,桂某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规定,仍然冒着风险为企业“卖力”,绝非其精力旺盛,想到企业大展拳脚,而是想在端着“铁饭碗”的同时,额外获取丰厚报酬,可谓是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一个典型代表。

  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早有一系列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对兼职心生艳羡,做出“戴着官员帽子,拿着企业票子”的违纪之举:有的假借退出一线岗位缺乏监管的“天时地利”,到企业发挥“余热”;有的像桂某某这样有“一技之长”,在“市场需求”面前逾规破矩;有的被企业主看中其手中职权,私相授受、各取所需。更有甚者,在官员、商人、掮客等多重身份掩饰下,大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为官发财,应当两道”。既然担任了公职,为公众服务,就要断掉发财的念想,立足本职岗位,履职尽责、鞠躬尽瘁,而不能奢望“脚踏两条船”,额外获取兼职报酬。否则,终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来源:遗爱清风

责任编辑 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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