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感情出现矛盾本应理性沟通,但有人却因不愿分手而酒后施暴,最终受到法律严惩。近日,由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恋爱期间故意伤害案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因暴力致两人轻伤,被黄州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10月17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24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因感情不和,在李某家中协商分手及同居期间经济往来问题。其中,张某某酒后情绪失控,与李某的儿子赵某发生冲突。争执中,张某某持酒瓶砸向赵某头部,又用刀片划向其面部、胸部及腹部,致赵某全身多处受伤。李某在阻拦过程中亦被踹伤和划伤。后二人呼救获助,张某某自杀未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子赵某构成轻伤一级。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多次阅卷审查案件材料,核实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被害人的伤情鉴定,被告人实施的暴力行为针对的不仅是同居女友,更涉及其家庭成员,其使用了酒瓶、刀片等危险物品,手段恶劣,且造成两人轻伤的后果,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重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实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该院提出的公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既让施暴者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恋爱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与家庭暴力具有同等的社会危害性。”承办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情侣间的暴力亦被纳入法律规制范畴。
任何以“爱”为名实施的侵害行为,都是对法律和道德的挑战。面对亲密关系中的暴力,应勇于用法律的手段守护自己的安全。检察机关将始终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以司法力量守护女性权益,传递法治温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案件来源: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梅港前整理)
